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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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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1 09: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
(一)知识点:(不带*号的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共同学习掌握,带*号的仅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习掌握)
1.《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2.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3.从事食品小经营店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旱厕、化粪池、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2)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防雨、防尘设备;
    3)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食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
    6)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7)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并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8)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9)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10)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场所严格分开,食品用具、容器、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11)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2)依照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13)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现场存放;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禁止食品小经营店使用下列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1)非食品原料;
2)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3)回收的食品;
   4)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5)霉变、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
   6)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未按规定检疫、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理的食品原料;
    8)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法定要求的食品原料。
5.禁止食品小经营店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6.禁止食品小经营店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7.食品小经营店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8.食品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9.食品小经营店实行登记管理。开办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2)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3)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
   10.小经营店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经营店登记证。
11.
小经营店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
12.小经营店食品(餐饮服务)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等生鲜乳饮品)。
  
13.经营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小经营店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经营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材料齐全的,当场登记,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小经营店登记证。
1)原《小经营店登记证》;
2)增加直接接触食品经营项目的,应提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14.如果食品小经营店的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15.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16.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原《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失效的应提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17.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申请人身份证与原小经营店登记机关留存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相符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补发的小经营店登记证编号不变、有效期不变,发证日期为实际补发日期。
18.食品小经营店申请办理延续或者补办登记时,可以同时申请变更,不用重复提供相同材料。
19.食品小经营店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登记证、营业执照、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20.小经营店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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