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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订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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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1 09: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络订餐管理
(不针对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
(一)知识点:(带*号的仅为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习掌握)  
*1.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下同),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2.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3.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4.《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的,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信息变更被核准后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网络订餐信息发布页面进行更新。
*5.网上公示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店名和地址应当与实际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门面、大堂、厨房等图片应当与实体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辅料等应当与实际菜品和所用主辅料一致;公示的图片应当与实际菜品基本一致。
*6.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将网络订餐制作膳食任务委托未经许可的经营者加工制作;制作膳食应在本单位食品加工操作区内完成。
*7.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送餐,送餐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送餐时应穿着清洁工作服。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送餐人员,应立即停止送餐活动,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从事送餐工作。
*8.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选择向距离较近的消费者送餐,食品加工完成至消费者食用不得超过2小时的安全时限。送餐容器的外包装上应在标示企业名称、食品名称、制作烹饪完成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10-60条件下,烹饪至食用时间应在2小时以内),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避免长时间存放。
*9.经营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不具备冷链配送条件的,不得配送冷食类、生食类、冷加工糕点(如含奶油糕点、提拉米苏、芝士蛋糕、寿司等)、预拌色拉等需要冷藏保存的食品。
*10.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以及食品流向。
*11.送餐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包装完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送餐设备应定期清洗,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12.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13.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餐饮外卖的要求:
1)送餐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外卖箱(包)应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
2)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容器、包装材料盛放食品,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3)配送高危易腐食品应冷藏配送,并与热食类食品分开存放。
4)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食用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烧熟后2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
5)宜在食品盛放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食用时限,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
6)宜对食品盛放容器或者包装进行封签。
*1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要求:
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
2)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
*17.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18.餐饮外卖使用一次性容器、餐饮具的,应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制成的容器、餐饮具,宜采用可降解材料制成的容器、餐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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