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二 (一)知识点:(不带*号的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共同学习掌握,带*号的仅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习掌握) 21.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小经营店登记证2个月内进行首次现场监督检查。 2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经营店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防止事故扩大。经营者和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24.食品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五百元罚款。 25.未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6.食品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1)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2)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3)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4)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 27.食品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 (2)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3)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或者食品批发信息的; 28.食品小经营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9.小经营店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0.小经营店在一年内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其业主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1.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 32.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在其生产加工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的,不需要取得小经营店登记证。 33.食品小经营店要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无明显影响食品安全的污染源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的地方进行经营 。 34.食品小经营店,其粗加工、烹饪、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原材料贮存等场所应当有明确区分,加工生食、熟食的用具和容器应当分开使用。 35.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的,应设置保障食品安全的操作专间或专用操作区。 36.食品加工处理区要求墙壁采用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门、窗装配严密,设置防蝇纱网,地面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洗。 37.食品处理区加工制作食品时,如使用燃煤或木炭等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 38.饲养和宰杀畜禽等动物的区域,应位于餐饮服务场所外,并与餐饮服务场所保持适当距离。 39.有排水设施的,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10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等相应的防鼠措施。 40.餐饮具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或器具。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2个专用水池或器具。各类水池或器具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41.食品的粗加工应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或器具,数量、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至少在2个以上。水产品的清洗水池或器具应专设。各类水池或器具及用具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42.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器具,其位置不能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43.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并易于清洗消毒。 44.刀具、菜墩、容器等应生熟分开,至少有2个菜墩、2个刀具,并实行标识管理。 45.冷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专间(区、柜)应配备专用的防尘、防蝇、冷藏设施,工具、用具专用,并有明显标识。 46.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设备、工具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并易于清洗消毒。 47.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排风设施。产生油烟的设备上方应配置排油烟机或换气扇,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换气扇外,应加装不小于16目的防虫筛网。 48.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并配有盖子。 49.食品安全管理及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50.应制定下列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烹调加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51.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或专用操作区操作人员还应戴洁净的口罩。 52.专间或专用操作区操作人员进入专用操作区操作前双手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53.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54.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或保洁设施密闭保存备用。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或设施要有明显标记,并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或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55.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56.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 57.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58.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59.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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